湖南省郴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是什么?有什么具体条件?
湖南省郴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以下几点贷款条件:
1、连续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内无连续停缴的记录;
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以上(含30%)的首期付款,且离购建、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间未超过两年;
3、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6、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具有担保资格且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7、借款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方便缴存职工,确保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一次办结”工作目标,根据《郴州市政务服务“一次办结”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一次办结”系指申请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完整提供资料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承诺时限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是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服务的事项,是住房公积金业务“一次办结”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适用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其中抵押房产需要评估的贷款业务,由客户先行申请预审、评估后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范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直管理部设置住房公积金贷款集成服务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将原来分散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贷款担保、受托银行业务等集中在一个办事大厅,将受理与审批分离,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办结、统一窗口出件”的方式,将相关流程优化再造,合并重复材料,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资料共享和传送,实现高效审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
(一)牵头组织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工作;
(二)组织做好与关联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担保公司、业务受托银行的协调工作;
(三)组织做好前期与不动产中心的房屋交易查询数据端口连接工作,以及后期大数据互联共享工作;
(四)研究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安排工作人员常驻“窗口”,负责资料受理、移交、数据录入、咨询答复等工作;
(六)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
(一)明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代为受理事项的授权事宜,并对相关事宜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二)提供数据查询端口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针对集成服务工作要求安排专柜人员接收公积金中心移交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资料,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等相关工作;
(四)对于不动产抵押相关业务政策或者办理条件、程序等信息变更的事宜,应当及时告知住房公积金中心。
第七条 担保公司职责:
(一)协助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料审批工作;
(二)完成担保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业务受托银行职责:
(一)完成与客户的借款合同签订工作;
(二)完成贷款客户的还款账户签约工作;
(三)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统一收件。由“窗口”统一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抵押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当场指导客户填写相关表格,签订征信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代办等相关授权委托书,完成初审和前期基本资料录入工作。
第十条 资料复核。将初审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移交给复核人员,由复核工作人员当场完成复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经复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安排客户分别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公司、业务受托银行完成借款合同签约手续。合同签订后安排客户与业务受托银行完成还款账户签约手续。以上手续均为当场完成。
第十二条 资料流转。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送至后台完成审批,并且将不动产抵押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办好后,完成全部资料的系统录入及系统审批工作。以上程序均按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十三条 放款确认。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全部审批工作,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中做待放款确认工作,资金将直接打入客户委托的收款账户中。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完成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担保公司、业务受托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规定对需要存档的申请材料分别进行存档。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十五条 合理划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与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的办公区域,确保“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窗口、担保业务区域、受托银行业务区域和工作人员相对集中,让申请人办事更加快捷。
第十六条 加快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工作,提高系统运行速度。做好郴州市“一次办结”政务服务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查询系统等应用对接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加强综合受理窗口和复核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将责任落实到位,加大问责力度,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人员,将严肃追责。
第十九条 加强内部稽核检查工作,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质量,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审核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郴州市政务服务“一次办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来出台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国家或者省市上级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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